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25.nj64.com 顾小东律师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在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对于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加审判的人员中会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进行回避,方可进行审判,回避,您都知道就是不允许参加审判的意思,那么需要回避的人员到底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虽然这些情形也可以概括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但是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的统一无疑是有巨大帮助的。同时,这些补充性质的规定,也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事由提供了思路和启示。四、回避的法律后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笔者认为两种思路各有利弊,本文将在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五、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53条、第179条涉及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条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的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但是在上诉案件中,如果仅违反法定程序,而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并不在发回重审的范围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庆幸的是,这种做法在《若干规定》中被修正过来,《若干规定》第6条对违反法定程序、不执行回避的情形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上述内容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的一系列内容,回避制度中规定了人员回避的方式与程序,多数采取自行回避的方式由审判长决定其他需要回避的人员,还有回避的事由与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回避的事由一般是审判人员为被审判人员的家属、亲戚或者与被审判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以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予以回避,以上内容为回避制度的详细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
More>>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存在哪些问题?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
·交通事故伤残抚养费标准
在与交通事故赔偿有关的诉讼中,令双方产生纠纷的往往是对赔偿金额的争议。实际上,交通事故中伤残人员的赔偿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它的赔偿项目包括了医......
·2023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离婚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问题需要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是两年,具体规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股权,作为现代经济的产物,已日渐成为许多人经济权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许多人虽然把股票作为自己投资的选择之一,但对于......
·加班工资的基数有最高限额吗?
加班工资的基数有最高限额吗?一、加班工资的基数有最高限额吗?没有最高限额规定,对于加班费的基数确定按照下列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
·轿车超载违反了哪条法规
轿车超载违反了哪条法规?轿车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
·一、试岗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岗期可以随时辞职吗?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一、夫妻结婚10年财产如何分配?
一、夫妻结婚10年财产如何分配?结婚时间的长短并不改变夫妻之间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
·批准逮捕决定书格式是什么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格式是什么?批准逮捕决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检批捕[]号_______:你_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
·可以在外地拿离婚协议书吗?
可以在外地拿离婚协议书吗?在外地拿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协议离婚,一般认为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既可以到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