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一)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4、一般情况把违约金写入合同有助于违约时的赔偿明确。
  5、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也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
   (二)违约金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而有些仪器设备合同违约,则得根据实际损失,或是生产运输成本等情况赔偿。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合同违约金的问题,未约定没有固定的金额,得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衡量。仪器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一般是以合同总价的20%一般不高于30%,最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了解仪器价值和成本,并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违约金额,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的探视权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的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


·用人单位未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由谁承担?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问题进行规定,但根据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一、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


·故意伤人认罪之后会怎么处理?
      打架斗殴情况严重的话,当事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在警方的思想工作下,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会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交代相关问题的。法院在考虑量刑的时候......


·房屋租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


·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
      公司上市申请失败后多久可以再申请上市失败后,如果不是因为造假的原因,那在拿到证监会出具的不予核准发行上市的批文后六个月后可以重新申请。如果......


·一、抚恤金的代位继承权应当怎么认定?
      一、抚恤金的代位继承权应当怎么认定?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如何定义入室抢劫?暴力入室抢劫判刑多少年?
      入室抢劫在法律一般指中行为人使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入室抢劫。那么我们对入室抢劫是如何定义的呢?入室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哪些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哪些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借条书写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借条书写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


·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样子的?
      当行政机关的不正确的行为,或者是司法机关的一些行为,让当事人的相应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时候,相关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的,也就是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