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一、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管辖规定主要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这使得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分工明确,权限明朗,能具体落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案件。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怎么做才能符合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怎么做才能符合规定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


·贷款买房流程时间要多久
      在进行贷款买房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比较多的,相对而言所要花费的时间也是比较多的。那具体来讲,贷款买房流程时间大概要多久呢?此时贷款......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有哪些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注意以房抵债型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债务人将其自有、共有或者他人的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抵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双方除订立符合房屋买卖......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是按照什么标准
      新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包括: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偷东西判刑了还能花钱保出来吗?
      不能。我国没有保释制度。所谓“保释”,就是指的取保候审。人在判刑以后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能在法院审判之前办理。一旦被判刑,就不存在取保候......


·故意伤害罪的减轻情节有哪些
      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是要按照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此时,若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话,则是有可能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支持天数是怎么算的?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支持天数是怎么算的?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被判行政拘留当天算吗?
      被判行政拘留当天算吗?1、行政拘留从当天算起,过晚上12点算1天2、刑事拘留从宣布刑拘证算起,过24小时算1天。3、举个例子说明:某人被行政拘留1天,下......


·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是怎么样的?
      生产销售劣药处罚是怎么样的?【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


·代书遗嘱能不能打印
      代书遗嘱能不能打印代书遗嘱可以采用打印的方式,但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