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长沙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长沙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一、长沙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二、基金公司变更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公司营业执照副、公司印与章
  4、地址证明,房产证、产权人证明、租房协议
  5、公司章程
  6、股东会决议
  以上就是长沙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对投资的资本有严格的要求,比如说管理型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就不应少于3000万元。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较大,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控制风险也是投资人不应忽略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协议书里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里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写离婚协议涉及到债券债务怎么写?(1)在财产问题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共同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财产......


·监护人责任保险
      监护人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


·强奸罪被判缓刑是否有可能
      强奸罪被判缓刑是否有可能根据《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对强奸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最高的时候可以直接对罪犯处死刑。而对于一些犯罪,......


·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流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一、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流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保证......


·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有哪些?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孩子抚养权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是急需要处理的问题,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对此,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


·劳动争议调解前置是必须的吗
      劳动争议调解前置是必须的吗?发生劳动争议时很多人都会先选择调解,如果调解不奏效,才会选择劳动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案,同时也是最佳......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房产纠纷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房产纠纷,涉外因素包含两种可能,一种是主体涉外,一种是内容涉外。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房产纠纷,有一定的原则,......


·婚后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除非加了儿媳名字,或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是赠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只写儿子一人......


·检察院刑事起诉多久开庭?
      一、检察院刑事起诉多久开庭?检察院刑事起诉多久开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审限,即审理的最长期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根据经验......


·二手房按揭贷款条件包括了什么1.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手房按揭贷款条件包括了什么1.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即具有合法的公民身份;2.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同意以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当......


·医疗事故的技术时间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技术时间规定有哪些(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