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审民事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现实中民事案件纠纷很常见,很多时

一审民事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现实中民事案件纠纷很常见,很多时候这种民事纠纷的诉讼双方在人民法院的审理中就可以化解矛盾的。但是也有的会对这个审理有其他的要求,此时,就会涉及到上诉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一审民事诉讼,一审民事上诉状范文包含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带你做基本的了解。
  
  一、什么是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指案件第一次立案并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可能出现在基层法院、中院及高院,民事案件主要根据诉讼标的、管辖范围等不同,在不同的法院立案受理。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别概括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上诉状内容
  
  (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 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写明下列事项:1、上诉状副本××份。2、书证、物证各××件。
  
  对于知识了解点总是好的,了解法律知识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通过本文的了解,相信大部分人都已经了解了,什么是一审民事案件;在遇到对一审民事案件有其他请求的时候,您可以用一审民事上诉状的范文进行上诉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两个公证遗嘱那个有效?
      两个公证遗嘱那个有效?一、两个公证遗嘱那个有效?两个公证遗嘱后面的有效,后面的遗嘱公证是当事人最新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允许肯定。公证后的遗嘱......


·夫妻离婚都想要孩子法院会如何判决如果是在离婚后双
      夫妻离婚都想要孩子法院会如何判决如果是在离婚后双方都要想孩子该怎么办呢?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了。法院一般以“有......


·社会抚养费新条例是怎样的?
      自从二胎政策放开之后,许多旧的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都作出了改动。在原来,生育二胎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但放开二胎之后,二胎便无需再缴纳社会抚......


·工伤认定书的效力主要是什么
      关于工伤,其实并不排除用人单位和员工私下调解的这样一种情况,很多员工甚至都在用人单位的协调之下,主动放弃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双方是协商解决......


·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轻微擦挂后有误工费?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轻微擦挂后有误工费?如果说车辆轻微擦伤,那么导致相应的相关人员受到伤害,是有误工费用赔偿的,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五险一金指缴付比例是多少
      五险一金对于任何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就更是重中之重,因为它涉及到以后的养老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多少钱获得多少......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对于......


·事实婚姻关系确认时间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关系确认时间规定是什么?事实婚姻关系确认时间规定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结婚登记实施条例之前对于事实婚姻已确认。最高人民法院......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是什么?
      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是什么?商标侵权案件中止的情况主要是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


·我国大多数人都只知道现在醉驾的话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对于国家具
      我国大多数人都只知道现在醉驾的话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对于国家具体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并不是特别了解,就比如说有的时候,交警部门会根据实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