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是哪些 一、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以及债务转让都改变了合同主体,没有改变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另加补充协议。其中,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部分转让的法律风险:由于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合同关系中消失,这种债务的转移形成新的债务关系,因此,在转让债务协议订立之前,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说明,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债务转让协议从书面通知债权人时生效。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即是对债务承担的条文表述。
  根据此条,债务承担又被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三、转让债务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在我们进行债务转让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要通知保证人,如果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我们进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时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代工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代工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代工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邀并销......


·一、交通事故次责人伤赔偿多少钱?
      一、交通事故次责人伤赔偿多少钱?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


·持刀伤人和持刀杀人区别是什么?
      持刀伤人和持刀杀人区别是什么?持刀伤人和持刀杀人区别体现先在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不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尚未达到残疾标准......


·集资诈骗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总所周知,从事诈骗案件的人员包括了主要犯罪分子和从犯。在法庭上,会明确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身份,之后在案件判定中需要对主犯和从犯给予不同的处罚。......


·京牌继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京牌继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京牌继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一、京牌继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车牌照是行政许可,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可以继承,车辆才可以继承。遗产是公民死......


·老人参加非法集资了怎么办?
      一、老人参加非法集资了怎么办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


·关于抚养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关于抚养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文如下:1、子女抚育费的数......


·告遗弃罪在哪里告?
      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夫妻双方之间的遗弃行为均可能构成遗弃罪。被遗弃者可以向相关机构起诉,但该相关机关具体是什么机关呢?也即告遗弃罪在哪里......


·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


·一、工伤认定四年后还能鉴定吗?
      一、工伤认定四年后还能鉴定吗?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在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四年后才提出重新鉴定已超过规定的时间,劳动能力......


·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是什么?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我们知道,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工程质量不能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