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在与人交流接触中,难免会有一些摩擦或意外发生,当意外发生后,我们人身可能会受到损伤,那么,我们如何根据损伤程度作出判定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又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此问题进行相关介绍。
  
  一、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
  
  二、相关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当我们发生人身损害时,不必慌张,由于伤残分有多种类型,因此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我们只要了解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方式和相关的标准,于自身的情况相结合,依据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来确定,就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以上就是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临沂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什么情况下要交社会抚养费?
      在什么情况下要交社会抚养费?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四种,一种是生育子女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超生的。第二种是虽然生育子女符合相关规定,但是没有......


·疫情期间辞退员工合法吗?
      疫情期间辞退员工合法吗?疫情期间辞退员工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工伤认定在职证明怎么写,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当事人要及时去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要上交申请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出具在职证明,证明需要按照规范填写,这样之后方可进行工伤认定工......


·跨境电商是非法集资吗?
      电商是互联网时代的后起之秀,也逐渐发展成为人们一种生活方式,淘宝天猫京东等已经占据了整个中国大半消费市场。但是有人发出质疑认为电商是非法集资......


·怎么处理代驾违章扣分情况?
      怎么处理代驾违章扣分情况?近年来兴起的代驾行业如今也是竞争很是激烈,一些有找代驾司机经历的车主会知道,不是所有的代驾司机服务都很好。有的代驾......


·侵权责任诉讼利息可以主张吗?
      侵权责任诉讼利息可以主张吗?一、侵权责任诉讼利息可以主张吗?侵权责任诉讼利息可以主张,虽然并没有明确利息赔偿期限,更没有明确损失的数额,但......


·一、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点?
      一、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点有哪些(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


·美容院冲卡可以退款吗
      需要看合同中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


·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什么?
      (一)日常法律事务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


·小孩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理
      小孩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理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


·妨碍公务不批捕到法院还交罚金吗?
      一、妨碍公务不批捕到法院还交罚金吗在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到法院交罚金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