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遗嘱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哪个

遗嘱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哪一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二、公证遗嘱相关内容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订立公证遗嘱,也并不意味着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1、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2、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3、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我们知道,在《民法典》中总共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然而其中要数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同时,法律中也明确了,其他形式的遗嘱是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若确实有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的话,则一般是需要格外再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来进行变更、撤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餐厅就餐滑倒摔伤怎样索赔
      餐厅就餐滑倒摔伤怎样索赔外出在餐厅中就餐时,可能会因为餐厅地滑而导致就餐的消费者不幸滑到摔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要求餐厅进行......


·试用期办理入职需要什么手续
      在进入新公司正式上班之前,肯定会有一段新员工试用期的,这段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相互考核,一般在试用期过后,公司才会正式的和员工签订劳动......


·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分
      房价太高,导致很多年轻人买房都会让父母出资,特别是在年轻人结婚的时候需要购置新房。如果发生离婚的现象,就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女方父母出钱......


·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
      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1、重复侵权。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


·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很多公司为了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会直接将公司的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所以我国证监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规范......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


·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一、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没有最后的期限。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


·拆迁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


·一、没有鉴劳动合同工资没发怎么处理?
      一、没有鉴劳动合同工资没发怎么处理?没有签劳动合同工资没发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


·厂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厂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土地使用都是由年限的,包括耕地、住房、工厂等每个不同种类的用地期限都是由限制的而且使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