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
25.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1、重复侵权。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复侵权。重复侵权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重复侵权仅指针对同一权利的再次侵权行为。广义的重复侵权则不限于同一权利及同一权利人,而是指对同一类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在确定侵犯商标权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不应限于狭义的重复侵权,广义的重复侵权同样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侵权主体此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商标侵权劣迹,无论再次侵犯的是否为同一枚商标,是否为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只要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或者关联商品上,同一侵权主体再次侵犯商标权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均属于重复侵权。原因在于,商标的显著识别特性使得商标权的检索比其他知识产权容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过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此前的侵权行为理应使得侵权方对此类商品的市场状况有进一步的了解,有鉴于此前侵权的教训,善意的市场主体理应主动进行检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再次侵权,无论是否针对相同商标或相同权利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进而面对较之以往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换言之,对重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在强化市场主体的商标专用权意识,同时严惩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业的情形。2、侵权者曾与商标权人签订过或涉及被侵权商标的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从事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方、代理商或经销商,对被侵权商标十分熟悉,如果其从事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可以推定不存在过失的可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基于此前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了解,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动机”,较之普通故意主观恶性更强,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同时需要指出,此类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方面比其他普通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原因在于此类侵权者此前曾基于合同关系合法使用被侵权商标或销售过被侵权商标的产品,熟悉商品的销售渠道和特征,对消费者而言必然更加具有欺骗性,对被侵权商标的市场美誉度贬损更为严重。鉴于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主观恶性较强,对被侵权商标损害较大,应当对该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保护力度更大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本次侵权行为的同时吓阻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并非所有与被侵权商标有关的合同均属于上述情况。合同性质应与商标的实际使用紧密关联,代理注册或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合同的签约方,虽然其对该商标较为熟悉,但因其此前未销售过标注有该商标的商品,不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仅为普通商标侵权行为。同理,仅仅与商标权人就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进行磋商,但最终未签订协议,也不属于上述“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3、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此类侵权行为不同于对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复制、摹仿或翻译等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需要进行司法或行政程序上判断。但基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在该商标赖以驰名一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消费者很难区分的基本相同的商标,一般市场主体均可以判断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此类侵权行为明显假借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图谋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理应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侵权违反了商标法,拥有商标就代表着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侵权者在被处罚的时候执法人员一般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对于此罪的处罚不仅要赔偿本身的金额,还要给出惩罚性的赔偿,但具体的赔偿多少就要看损失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
More>>
·诉讼离婚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诉讼离婚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找离婚法院、确定具体的管辖地就是很重要的了。那一般诉讼离婚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呢?要是对离婚法院管辖权......
·盗窃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关于盗窃案件中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盗窃数额来进行处罚。那么,盗窃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是怎样的一、债权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
·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一、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企业法人变更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
·劳动法有规定工资计算方式吗?
劳动法有规定工资计算方式吗?《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工资计算方法。它属于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具体实施和细节上的规定,应该由国家权力......
·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菏泽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定义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
·夫妻中一方出轨一定会判离婚吗?
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夫妻中一方出轨的,另一方都会选择离婚,但此时采取诉讼方式离婚的情况比较多。那夫妻最终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就要看法院是如何判决......
·出借人为公司法人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最多见的借款都是出现在个人之见的简单形式之中而不会轻易出现纠纷,但现实中公司作为需要资金用来经营的主体却时常会因为缺少资金而需要向外界借款,......
·什么是优先管辖与移送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即最初受理的法院具......
·临沂醉驾血检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临沂醉驾血检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酒后驾车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
·我国对于酒驾可否缓刑?
我国对于酒驾可否缓刑?如果只是酒驾而不是醉驾,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被判刑,更谈不上缓刑的。如果是醉驾,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六个月以下的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