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物权原始取得继承也是吗?

物权原始取得继承也是吗?
  
  一、物权原始取得继承也是吗?
  
  物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
  
  二、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⑵须为动产;
  
  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5、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在获取物品的所有权时包括了两种方式,其中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那么原始取得也是指并非依靠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那么一般生产所获得的以及孳息等方面都是原始取得,那么继受取得是从原先产权所有人那么获得的产权,一般情况下会包括继承所得以及买卖所得等形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非监护人带小孩出境游需要什么材料?
      一、非监护人带小孩出境游需要什么材料?1、一方带孩子出行需要携带未随行家长同意函,上面需要标明未随行家长的地址,电话,身份证件,孩子护照,出......


·员工长期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员工长期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长期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终本案件后法院会抓人吗
      不会。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


·江阴五险一金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每到新年,国家的相关政策都会或多或少有些变化,在江阴工作的朋友们最关注的可能是五险一金了,只有充分了解了相关政策,才能更好的运用它。那么就让......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一、离婚后女方能要回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


·异地可以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提出吗?
      异地可以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提出吗?一、异地可以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提出吗?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异地起诉可以异地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


·移送审查起诉是干什么,概念是什么?
      一、移送审查起诉是干什么,概念是什么?移送审查起诉的概念是: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


·行政复议期间要中止民事诉讼吗?
      行政复议期间要中止民事诉讼吗?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店面出租合同要怎么写?
      店面出租合同要怎么写?店面出租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


·犯绑架罪从犯能缓刑吗?
      犯绑架罪从犯能缓刑吗?根据实际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于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2012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