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几日前受的伤算不算工伤?

几日前受的伤算不算工伤?
  
  一、几日前受的伤算不算工伤?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用人单位或者是员工到相关的工商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完毕之后确定是工伤,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对其相关的赔偿事宜。具体的相关赔偿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所使用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来进行确定。至于其他的相关周边费用,可以进行商议来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私募基金成立时间事多久?有哪些规定
      私募基金成立时间事多久?有哪些规定一、私募基金成立时间(1)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更新所管......


·宿松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公开?
      宿松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公开?宿松政府信息公开是宿松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宿松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各地的人民政......


·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员工患病该如何维权?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很多时候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而要拆迁当地居民或村民的房屋,此时属于征地拆迁中的一种情形,需要对被拆迁人做出合理的赔偿。但是......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组织?一、特别法人包括哪些组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保监发[2000]16号)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


·一、没签劳动合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没签劳动合可以随时辞职吗?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用提......


·富阳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都有哪些内容?
      富阳农村拆迁安置政策都有哪些内容?一、富阳区农村拆迁安置政策富阳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参加杭州市颁发的办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挪用资金1400万判几年
      挪用资金14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如下: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物流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贸易公司日常经营中,会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通常,贸易公司都有合作的物流公司,双方会签署一份物流运输合同。如果合同条款......


·犯罪嫌疑人贩毒20公斤怎么处罚
      犯罪嫌疑人贩毒20公斤怎么处罚一、犯罪嫌疑人贩毒20公斤怎么处罚?贩毒20公斤的处罚一般是判处死刑,20公斤属于数量巨大了,刑法中对贩毒的量刑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