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2、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解除解除怀孕期间的员工劳动合同,员工有两种维权方案,第一种,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二、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综上所述,劳动法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不满一年满6个月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法律中判定遗嘱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中判定遗嘱无效的条件是什么?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范本格式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范本格式是怎样的?一、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范本格式是怎样的清算报告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1)注销企业概况。深圳市(企业名称......


·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


·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本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本需要包含哪些内容?一、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本包含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


·私自用存单质押夫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私自用存单质押夫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1、私自抵押夫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最高人民......


·一、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份额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份额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份额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一般来说,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


·车祸理赔是否需要加些误工费和油费
      车祸理赔是否需要加些误工费和油费车祸理赔是否需要加些误工费和油费(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


·离职可以当天解除合同吗?
      离职可以当天解除合同吗?其实如果是个人离职,就已经算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只需要个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是一般情况,个人就需要通过递交离职......


·一、离婚后可以追加孩子抚养费吗?
      一、离婚后可以追加孩子抚养费吗?离婚后可以追加孩子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


·大家都知道的事,安置房指的是拆迁的时候政府给被拆迁的安置的房
      您都知道的事,安置房指的是拆迁的时候政府给被拆迁的安置的房屋,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并不知道安置房具体指的是什么,因此许多人都想要知道安......


·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
      公司投资结构或股东,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规费,其转让成本低,手续简略。因此,以公司股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