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信息公开我们国家做出的规定是有很多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往往要求的都是需要进行公开的。信息公开一般都是有两种方式,主动公开还有一个申请公开,其实信息公开的要求几乎是各个部门都适用的。那么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一)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
  
  (二)电力监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电力监管各项业务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建议。
  
  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监管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十条 电力监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五)其他方便获取信息的方式。
  
  重大电力监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对于要求提供电力监管信息的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不予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派出机构实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开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二)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未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有关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往往都是因为为了我们人民着想。因为电力是关心我们人民的生活的最基本的东西,所以说相关部门的规定是非常好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北京回迁房买卖税费怎么算?
      北京回迁房买卖税费怎么算?北京的回迁房属于二类经济适用房,税费的计算一般按照二类经济适用房来进行。二类经济适用房“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


·通过中介租房要注意什么
      通过中介租房要注意什么1、找正规中介,看中介公司营业资质,可以网上查一下。2、尽量租房东的房子,不要租中介租过来的房子,确认签合同确认房东信息......


·会。贷款利息计算是浮动利率计算的
      会。贷款利息计算是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随着利率调整而调整.当然无论如何计算,对已支付的利息没有影响。对调整后的利息会有影响。一般银行利率调整后......


·荒地出租合同的模板应该怎么写
      荒地出租合同的模板应该怎么写甲方: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走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个人网贷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个人网贷是否属于夫妻债务?对于个人网贷,如果是夫妻在知情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就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


·哺乳期内辞退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哺乳期内辞退赔偿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


·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
      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一、行政非诉案件超过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还会受理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罪犯被判无期徒刑的能减刑吗
      一、罪犯被判无期徒刑的能减刑吗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


·血液中酒超过多少算醉驾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
      血液中酒超过多少算醉驾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怎么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怎么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1、和单位协商解决;2、当地劳动局内设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3、对仲裁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