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罚金数额,对罚金数额如何裁量
一、怎样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刑法关于如何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没有量化的操作标准,其主要是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因而法官如何自由裁量罚金数额才能做到罚当其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考虑确定罚金数额。
(一)以犯罪情节特别是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序不一样,处刑也就有轻有重。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作案环境、对象、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情节,直接影响到罚金数额的确定。如同样是伪造货币,一个是开设地下工厂,利用先进机器设备进行伪造;一个是手工伪造;前者的违法所得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比后者多得多,比后者大得多。因而对前者判处的罚金数额自然也应当高于后者。同样是盗窃,一个是赃物全部被追回,一个是赃物全部无法追回,前者造成的损失明显比后者大,对前者判处的罚金数额自然也应高于后者。此外,犯罪分子是否具有从重情节,如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也是确定罚金额时应该予以考虑的。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还应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样情节的犯罪,对有钱人多判罚金,对无钱的人少判罚金,反映出适用法律的不平等。但在实际上,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适用罚金刑时不可能完全平等。况且,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罚金数额时,完全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1、由于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罪犯没有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或者因罚金过重造成犯罪人生活陷入困境,丧失生活的信心,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2、罚金的数额过少,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发挥不了罚金刑的作用。因此,判处罚金刑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否则犯罪人无能力履行而又无相应的替代制度,就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二、对罚金数额如何裁量
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在分则中,则对罚金数额的裁量作了多样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法官在作出罚金的处罚时,需要根据《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在具体确定罚金数额的时候,则由于法律中没有作出很详细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也就是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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