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深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广东省2002年制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按深圳去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70元计算,如果一个深圳富人年收入在30万元,其违规超生一个孩子(即违规超生)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可为:2×6 (30-2)×2=68万元,最低标准也有2×3 (30-2)×1=34万元。这还只是夫妻一方的罚金,加上配偶方的罚金就不止了。违规超生两个以上的,再翻倍计算。即使按年收入12万元计算,如果违规超生1个孩子也将被最高征收社会抚养费32万元。
二、社会抚养费的相关信息
1、定义: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2、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3、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社会抚养费是指未婚生育的孩子需要向国家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而社会抚养费的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被征收公民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进行征收,没有规定具体的相关数额,而且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征收数额也不一样,要根据具体实例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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