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及到孩子的,也要对抚养权的归属做出决定,并且规定好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抚养费是由没有支付抚养孩子一方承担的,而有些家庭并没有生育子女,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对女方适当照顾。那么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
  
  一、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
  
  男女双方离婚后,根据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来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对财产作出处理后,男方不需要对女方支付抚养费。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离婚后就不存在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男方是没有义务承担女方的抚养的,但是子女未成年的话,女方抚养孩子,男方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不以男方是否再婚为拒绝的因素。
  
  二、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况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小编给大家分析了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吗这个问题。男女双方离婚后,夫妻权利关系就此消失,男方是不用给女方支付抚养费的。如果孩子归女方抚养,则男方要承担抚养费,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写到离婚协商书中。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院调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土地使用权划拨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划拨到期怎么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无偿技术服务合同需要赔偿吗
      无偿技术服务合同需要赔偿吗1、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


·投资入股合同参考范本
      投资入股合同参考范本入股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


·学院老师醉驾要开除公职吗?
      学院老师醉驾要开除公职吗学院老师醉驾涉嫌犯罪,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但尚未达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需......


·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最近,也出台了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那么,您对于江苏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了......


·根据我国工商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只要雇工的人数在七人或以下,就可以申请注册成个体工商户。比较常见的个体工商户有小饭店、自行车修理店、食品零售店等。......


·已经产生的抚养费能否主张
      已经产生的抚养费能否主张以前的抚养费是可以追回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来追加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


·债权人的法定孳息于原始取得吗
      债权人的法定孳息于原始取得吗不是。“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民法典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


·一、离婚不离家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不离家财产如何分割?“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现象。近几年来,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屋......


·交通逃逸认定都有哪些行为
      交通逃逸认定有哪些行为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撞伤死亡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撞伤死亡如何处理驾驶人因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200~2000元,吊销驾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