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标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标准有哪些?
  
  
  (一)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处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的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四)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处罚执行的。
  
  
  (五)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执行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六)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处罚执行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处罚执行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八)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进行处罚执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执行处理。
  
  
  处罚执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十一)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执行,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对于一般没有上升到犯罪才使用的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也是有执行标准的,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使用此法,行政处罚的条例有很多种只要是犯了事,那么都会有条例来进行处理,所以,一切违法的事情我们都不要做,一个国家的和平是要靠您来进行维护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行政拘留释放文书怎样进行发放的
      一、在我国行政拘留释放有文书么?行政拘留期满放人的,拘留所应该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被执......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样的?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是怎样的?在我国,合同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种类,但是大类却只把他们归为了有名和无名合同。每个分类有每个分类......


·法律规定股东权利包括了哪些
      法律规定股东权利包括了哪些一、股东权利包括了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
      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


·是否可以办理无抵押无担保无社保贷款?
      是否可以办理无抵押无担保无社保贷款?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指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


·法院对“虐待、遗弃”的认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在事实认定时应审查相关证据能否反映损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状态这一显著特性。“遗弃”指的是......


·集资诈骗金额认定是怎样的,如何可以立案?
      相信您都清楚我国《刑法》中是规定的有非法集资罪的,规范了个人或者企业在募集资金的时候必须合理合法。但是总有一些人会铤而走险,这样一旦被识破就......


·一、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都赔偿什么项目?
      一、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都赔偿什么项目?(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件做也未尝......


·夫妻异地离婚要怎么做才好
      要是夫妻在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的话,那这是很影响夫妻间的感情,久而久之就容易导致夫妻最终离婚。那像这种夫妻异地离婚的情况下,实际应该怎么操作比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