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小孩子发生意外的情况在生活当中是有很多的

小孩子发生意外的情况在生活当中是有很多的,骨折是时有发生的,大人骨折的话如果不是因为自己是因为别人一般都会赔偿误工费还有护理费营养费等等费用的。小孩子骨折一般都会有营养费和护理费作为赔偿,那么小孩子发生骨折之后的赔偿应该包括什么呢?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未成年人没有参加工作,所以没有误工费的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2.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3.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3.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2.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2.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4.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4.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4.2.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4.2.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4.2.3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4.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对于孩子骨折误工费营养费会不会得到赔偿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误工费是针对于有工作的或者是有劳动能力的人然后按照一定的收入来进行规定的,所以说一般小孩是没有误工费的赔偿的,但是肯定是有营养费的赔偿,还有医药费也是需要赔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撤销权之诉恶意转移资产怎么办
      撤销权之诉恶意转移资产怎么办一、恶意转移财产的概念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什么工作可以有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有哪些?
      现实的生活中其实很多的公司和企业为了能够留住和招收更多的员工一般都会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为他们购买和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实际上不是每一家个用人单......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什么?
      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什么?工程质量是关系到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家有关部......


·著作权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犯著作权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以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


·农村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什么?
      农村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什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不仅可以化解我国过剩的产能,还可以帮助偏远地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与其......


·部队未婚证明怎么写
      婚姻状况证明市公证处: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出于身体状况、时间精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者亲属等代替......


·职务侵占子女的账户会查吗
      视情况而定:一、如果发现有转移赃款或是财物的行为,则会调查有关款物的去向,在这种情况下,会查子女的账户;二、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前......


·一、婚前财产一方死亡怎么分配财产?
      一、婚前财产一方死亡怎么分配财产?婚前财产一方死亡需要按照继承的规定来分配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


·任意撤销权是解除权吗
      任意撤销权是解除权吗一、任意撤销权是解除权吗?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哪些?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哪些?在司法诉讼程序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经济条件有限,且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独立参与或完成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定事项,为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