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婚前财产一方死亡怎么分配财产?

一、婚前财产一方死亡怎么分配财产?
  
  婚前财产一方死亡需要按照继承的规定来分配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他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如何理解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结婚前就获得的财产,在婚后也没有协商约定此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那么在财产拥有者离世之后,就不会有划分共同财产的步骤,就直接处分遗产。若是离世主体订立了遗嘱,此时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处分财产,对于其他情形,按照继承的规定来处分婚前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


·上海网约车新政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新生事物发展的比其它城市要快,其中就包括网约车。上海市网约车市场非常庞大,给不少人带来了出行上的便利。针对网约车运营......


·试用期员工不合格,辞退需要给补偿金吗
      试用期员工不合格,辞退需要给补偿金吗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办理是去什么地方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办理是去什么地方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


·个人怎样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需要遵守怎样的原则?
      个人怎样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需要遵守怎样的原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注重理财能力的培养。进行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投资方式。......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入职多久可以辞职?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被企业聘用,到企业正式开始工作时应办理入职手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的时候,劳动者可能会因为......


·北京首套房如何界定?
      北京首套房如何界定?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北京首套房。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


·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上为了给一些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通过就不执行死刑,这对于改造罪犯非常有帮助,有些人认为死......


·单身男性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孩子?
      单身男性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孩子我国调整收养领域的法律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法律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