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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证监会行政处罚权有什么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赋予了证监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权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取证
  
  目前,除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有调查取证权之外,证监会还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调查取证。
  
  A.证监会调查取证
  
  证监会履行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现场检查,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B.证券交易所调查取证
  
  2015年,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第一,两所实施调查取证,系基于行政委托;第二,两所实施调查取证分为两种情况:
  
  ①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两所实施调查取证;
  
  ②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
  
  (二)案件审理,负责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稽查局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告知和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提出异议, 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 由行政处罚委主审委员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会分管领导签发。
  
  (六)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作为证监会的成员,自己要严格约束自己,不要触犯国家相关方面法律。不得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出售证券方面的机密信息。同时,作为投资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也要注意故事的风险,不要将自己的资金都投资在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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