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行医罚款冻结财产

非法行医罚款冻结财产一、非法行医罪的罚款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可知,非法行医罪一般情况下都是要判处罚金的,只是法律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法官往往会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当地的经济水平来作为参考,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
  二、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非法行医罚款冻结财产吗?答案是肯定的。从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会相应处以罚款乃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法律举措。所以,如果罚款金额比较大,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会对当事人进行财产冻结。如果还有其他相关司法诉讼等问题需要了解,欢迎留言给我们在线律师作进一步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
      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规定有的劳动者在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又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个时候就会进行撤诉。那么,在实践中,劳动者撤诉......


·主动辞职之后有失业保险金吗
      主动辞职之后有失业保险金吗一、主动辞职之后有失业保险金吗自己主动辞职不可以领失业保险金。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以......


·我给担保公司扣抵押车犯法吗
      我给担保公司扣抵押车犯法吗一、抵押的含义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


·工程质量技术措施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技术措施有哪些内容?实际上,随着我们国家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解决的途径也是越来越多了,毕竟我们可以从源头上利用科学......


·离婚诉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诉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情形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情形的规定?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情形的规定?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是哪些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情形是哪些一、赠与合同撤销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


·对欠钱不还跑路的人怎么办
      对欠钱不还跑路的人怎么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债务......


·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根据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对目前新建的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等进行测试的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对建设项目的质......


·房屋租赁需要注意哪些1
      房屋租赁需要注意哪些1,要确定租给你房子的是不是房东本人,一定要拿一张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时候可能会碰上二房东甚至是三房东,这样出现问题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主要内容
      抚养费这一问题是社会中所关注的常用问题,国家实行了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急速增长,而在于超生的人国家会给予一定的惩罚,则需要上缴社会抚养费,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