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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当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有时需要通过证据来审理案件的相关点,而证据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又分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当中的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是间接的。今天,我们就好好的为您梳理一下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一、 从概念分析
  
  1、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从遵守规则来分析
  
  1、 传来证据特殊规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提条件:
  
  (1)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
  
  (2)必须证明副该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3)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该、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该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应包括以下理由:
  
  (1) 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
  
  (2)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该;
  
  (3)原件在他人掌握编辑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
  
  (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
  
  (5)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复印件、复制品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查证、认证,经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在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间接证据遵守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从实践运用上分析
  
  1、传来证据的实际运用
  
  传来证据的取得经过了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过程,其证明价值一般而言随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减弱,此外,其证明价值还要受传播方式、中转环境等具体条件的影响。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4)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5)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传来证据在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从未被完全否定。传来证据并不等同于传闻证据。有不少学者把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混为一谈,并以此为据为传闻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作辩护。人们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书面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依照传闻规则,这肯定是传闻证据,是要被排除的。但有在司法实践中以及理论上普遍都将其当作原始证据,刑事诉讼法把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效率上等同,就不足为怪了。其实,就书面证言而言,其也经过了一个转述的过程。在证人陈述,记录人在记录的过程当中,所记录的并不是正在发生的案件事实,而是证人的陈述,到了法庭上的书面证言,就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书面证言应当作为传来证据比较妥当。这也是个概率的问题。排除传闻,就与人们传统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学理分类相冲突,从来都没有否定过传来证据的价值,要引入传闻规则,首先必须重新审视对传来证据的认识。传来证据可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可作为检验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可作为加强原始证据证明力的工具;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合法查获的传来证据还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申请人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形成证据链的传来证据,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取、鉴别、审查传来证据,从而查证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2、间接证据的实际运用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由上可以清楚的知道,间接证据是包含在传来证据里面的,传来证据里面既有直接证据,也有原始证据。因此不能说间接证据就是传来证据,也不能说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其实,无论属于什么证据,对于审理案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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