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多久?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通过科技手段对于案件中的疑难及存疑细节进行鉴定的行为,司法鉴定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什么时间内受理,什么时间给出鉴定结果等,那么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多久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一般不会超过30天,如果鉴定特别难,程序负责,鉴定时间可延长30天。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以上就是司法鉴定的时间是多久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我们提交的鉴定申请事项,需要材料真实,不得造假,而且鉴定结果不可用于非法交易,用途要合法,否则一旦构成犯罪事实,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法院对于不受理的鉴定,也要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犯罪分子贩毒判几个月?
      犯罪分子贩毒判几个月?一、犯罪分子贩毒判几个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


·新三板对上市公司法人要求吗?
      新三板对上市公司法人要求吗?新三板上市,对上市公司法人要求吗?比如说已经是某家企业的公司法人了是否还能成为其他公司的企业法人呢?但是首先得你......


·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业务有哪些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制意识在不断的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时候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较为有权威的证据......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如支付大额医疗费、子女教育费、偿还大额债务等),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2)举债用......


·哪些属于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在普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可能就是挪用资金罪了,这与挪用公款罪不同,后者虽然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但这里的主体要......


·刑事自诉案件都包括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都包括什么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哪些?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哪些?(一)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重婚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重婚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


·怎么诉讼催收异地的债务
      怎么诉讼催收异地的债务在非诉讼催收未见效果的情况下,要果断的启动诉讼手段,即打官司。这里有必要说一下诉讼财产保全,如经过调查,确认对方有......


·缓刑期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要是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被同时宣告适用缓刑的话,那么此时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缓刑有一定的考验期,而要是罪犯在缓刑期犯罪的话,此时又应......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有些案件其实就是符合共同诉讼的,通过共同诉讼法庭可以在一次庭审的过程当中解决各方的很多纠纷问题,同时又能够避免法庭作出的判决结果之间相互存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