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认识罪与认罪的区别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做错了事,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纪律,都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对于有些人证据已经确凿但是犯罪人员还是不认罪,那么不认识罪与认罪的区别有哪些?对于自愿认罪的人来说,在刑法上是可以从轻处理,但对于不认识罪的人那么会给出更重的处罚,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罪名)。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法院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自首认罪认罚减刑多少
  
  
  还没有判刑和执行刑罚,不存在减刑问题,而是“从轻减轻处罚”。
  
  
  至于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如果不是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恶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会危害重大、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类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他严重的破坏性犯罪)。
  
  
  减刑,指的是判刑以后,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去一部分刑期,缩短原判刑罚。
  
  
  《刑法》对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犯了罪的人一定要自己承担一切的后果,不能死不认罪,这样是对自己没有好处的,因此,对于做错事犯了法的人来说一定要清楚不认识罪与认罪的区别有哪些?这样才能知道哪一种对于自己有好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婚后财产公证的效力包括哪些,其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为了证明婚后财产的情况,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并且可以保证证明活动的真实性。当然,公证是有一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哪些处罚的人员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哪些处罚的人员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


·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一般而言
      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关于我国工伤赔偿标准法律是指什么
      关于我国工伤赔偿标准法律是指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


·交通事故怎么算处理完
      交通事故怎么算处理完(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


·寻衅滋事轻伤对方要价太高怎么办?
      寻衅滋事作为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案件,在我国一旦查处立即严惩不贷。寻衅滋事不仅对我们自身构成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一定的伤害......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诉讼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当事人陈述,这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在诉讼过程中也是能够起到一定证明力的。那么您知道这个当......


·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的是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的是多长时间?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