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为了更好的区分民事主体

为了更好的区分民事主体,确定民法相关规定,我国的民法将行为人分为了三类,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两者是需要有监护人进行监护的。那么,我国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吗?有没有可能产生别的情况?
  
  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是他的父母吗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离婚后孩子由谁监护
  
  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里有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
  
  (二)丧失监护能力。我们说对孩子监护是因为孩子成长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导,前提必须是父母有完全行为能力,足够负担对孩子的监护,否则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在以上情况下父母不能对孩子享有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时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是否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孩子监护权,除了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之外,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获得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
  
  怎么解除监护关系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我国监护人的确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关于我国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吗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来说,子女的监护人的确是父母,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子女的监护人也就不再是父母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按照怎么方式支付
      通常要是夫妻可以协议离婚的话,那么对孩子造成是伤害也是比较小的,这种情况下自然需要协商约定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同时也要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作出约......


·一方有婚外情能不能判决离婚
      一方有婚外情能不能判决离婚一、一方有婚外情能不能判决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包括两层......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指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申请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一种认定。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在实践中,有些工伤员工......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消防安全是一个对于小区居民来说非常重要的安全问题,在房屋建设中,消防工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因......


·非法用童工纠纷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非法用童工纠纷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怎样的?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一)对于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一)对于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


·最高法院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是什么?一、最高法院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


·渝怀铁路二线松桃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渝怀铁路就是重庆市到环化的铁路路线。它是我国西部大力开发的主要项目之一。自两千年时开始动工之后先后出台了许多关于建设渝怀铁路的法律规定以及通......


·交通事故起诉期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起诉期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起诉期规定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


·工伤是什么?
      工伤是什么?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