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影响吗?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影响吗?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影响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影响,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双方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发放相应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工作满一年补助一个月工资,最多补助不能超过12个月,双方协商一致,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补助。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与辞职的区别:
  
  1、解除劳动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意愿;
  
  2、辞退职工则是用行政手段根据单位一方的意愿终止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命令的性质。目前,辞退限于违纪职工。
  
  3、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a.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b.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己主动辞职的,通常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和失业金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据相关条款要求支付补偿金。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如果是公司提出且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影响吗,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单位一般不会给予补助,如果是双方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补助,单位如果提高劳动报酬,劳动者仍然不愿续签合同,单位应当不予补助,职工如果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辞退。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
      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一、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


·第一次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法继续下去,同时又无法协议离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讲适当了解一下离婚的内容是很有帮助的,那么这......


·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是什么
      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交付应该满足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交房条件,若如不然,在交房的时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具体来讲,开发商交付房屋......


·小产权房可以诉讼保全吗?
      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


·隐名股东的股权可否强制执行
      隐名股东的股权可否强制执行?隐名股东的股权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正确的是哪些说法?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


·再婚孩子抚养权要怎么确定
      在现在的社会,因为夫妻双方感情失和或者因为其他的因素导致的离婚并不少见,离婚还涉及到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分配,孩子的抚养权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要......


·民法典第62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62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对于原来的民法通则做了很多新的调整和更改,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权责的内容主要在《民......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后果有哪些
      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有人为了谋得利益不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后果有哪些,......


·不满足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还会被量刑吗?
      一、不满足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还会被量刑吗?不满足拐骗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就不会被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


·什么情况下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我们看到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在做出了一些行为之后,需要对劳动者的损失做出赔偿,这肯定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那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应赔偿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