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再婚后抚养费应该怎么计算

再婚后抚养费应该怎么计算
  
  1、新配偶支付不支付是另外一回事。那个抚养费跟新配偶没关系。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监护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样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3、法律有明确规定:“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所以,如果你现在的丈夫不愿意支付抚养费,那你只能向孩子生父主张抚养费;其次,由于房子是由男方婚前购买,首付也是由男方支付,如果房屋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那么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由于贷款部分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那么离婚时你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要求适当的分割;男方将别人打伤赔偿借款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属侵权之债,并不具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特性,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男方个人承担。
  
  二、抚养费详解
  
  
  1、【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父母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抚养费数额的确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抚养费可增加】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6、【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7、【可协议由一方负担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8、【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9、【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0、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其中,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再婚抚养费都应该支付给孩子,且一般为月固定收入的百分十二十到三十不可轻易减少,其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要如何赔偿
      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要如何赔偿请人装修工人受伤,有两种情形。第一,你请的是装修公司的人,你与装修公司是合同关系,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


·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一、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
      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一、一般刑事赔偿优于抵押权吗?二者并没有谁优先于谁的可比性。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无法进行优先比较。刑事赔偿是......


·商标法什么时候修改续展时间的
      商标法什么时候修改续展时间的?商标法在2013年修改了商标续展的时间,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


·司法拘留和罚款复议结果最迟多久提出?
      司法拘留和罚款复议结果最迟多久提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


·民事诉讼二审败诉后可以再上诉吗,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败诉后可以再上诉吗,再审的条件有哪些?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审胜诉自然是再好不过了。可是如果没有,并且不服一审判决,是可以向法院上......


·如果父亲病重怎么立遗嘱?
      如果父亲病重怎么立遗嘱?如果父亲病重怎么立遗嘱?意识清醒,可以立遗嘱,不一定必须律师到场,自己书写不需要见证人,如果是打印需要被继承人签字......


·民法总则监护的种类是什么?
      民法总则监护的种类是什么?我们知道很多时候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就需要进行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最终就能够解决自己遇到的侵权纠纷,监护人概念每个人都不......


·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
      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一、个人申请破产的后果(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


·贷款买车有利息吗,能不能提前还息?
      贷款买车有利息吗,能不能提前还息?一、贷款买车有利息吗?这是汽车经销商与银行合作推出的营销手段,银行是要收取利息的,“无利息”有可能利息由汽车......


·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工作是哪些?
      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工作是哪些?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ContractManagement),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