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可以订立哪种形式的遗嘱

可以订立哪种形式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人们越来越认可遗嘱继承这种分配遗产的方式。但是因为人们的法律素养还比较低,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订立遗嘱时非常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但没有执行性,还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您的亲友正打算订立遗嘱,我们建议最好还向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一下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订立遗嘱应当避免出现哪些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多少?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多少?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于哪些情况?
      刑事诉讼法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帮助受害人在法律的保护下讨回公道,是法制化生活的重要法规。然而在有些时候和具体的案件情况下,刑事诉讼法需要回......


·员工哺乳期辞退有补偿吗?
      员工哺乳期辞退有补偿吗?员工哺乳期辞退有补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异地银行卡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吗?
      一、异地银行卡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吗?异地银行卡身份证丢了需要先补办身份证,但可以打电话先挂失银行卡,异地补办身份证的流程是:1、本人到居住......


·没公证的遗嘱有效吗?
      没公证的遗嘱有效吗我国继承法明确认可了遗嘱不一定非要经过公证才有效。也就是说,不经过公证的遗嘱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效的。只不过在各种形......


·公司偷税漏税情形主要?
      公司偷税漏税情形主要有哪些一、公司偷税漏税情形主要有哪些?(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对方不给抚养费的怎么办
      对方不给抚养费的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父......


·代通知金上一个月的工资年终奖是否发放
      代通知金上一个月的工资年终奖是否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离婚起诉可以在原告户籍地吗
      离婚起诉可以在原告户籍地吗?离婚起诉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户籍地,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


·非法出租枪支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出租枪支罪定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离婚房屋的产权是怎么确定的
      房屋的产权是确定房屋属于公民的有效凭证,一般我们说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其实就是拥有了产权。实践中,要是房屋的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话,那离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