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的产权是怎么确定的
一、离婚房屋的产权是怎么确定的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房屋权属,关键应考虑以下几点因素: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以及首付款的时间;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和领结婚证的时间;房产证上的名字。
1、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A、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C、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D、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2、结婚登记后购房,办理产证的;
A、领证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则一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起诉分割房产。
B、领证后,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的。
3、产证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变更为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
A、登记结婚前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产证是双方名字或是原来是一个人名字,后增加为两个人名字的,无论购买时间或增加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财产分割。
二、夫妻离婚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房屋不同于存款之类的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往往比较复杂。而且由于房屋的价值巨大,人们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很少会做出让步,因此,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因为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进而诉诸法院。在离婚房屋分割的诉讼中,相关的证据资料是必不可少,比如支付房款的凭证、房产证、录音资料等等。这些都需要当事人进行收集取证。
其实在夫妻离婚是很重要的,毕竟夫妻在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不见得就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很有可能是一方的个人房产,甚至是一方父母的财产,那此时夫妻离婚的话,自然就是不能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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