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她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对方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女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你丈夫背对着你给别的女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你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首先,如果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存在过错,那么对于另外一方来说,他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当然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他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在这里也给您简单的介绍了一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后探视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探视权是与抚养权一同出现的,此种权利是与身份相关的,故而不会随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存续而受到影响。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可以得到孩......
·约定借钱利息有哪些要注意的
约定借钱利息有哪些要注意的一、约定借钱利息有哪些要注意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对于高速路倒车怎样处罚?
一、对于高速路倒车怎样处罚?收费站上高速路口倒车会被直接扣除掉12分,如果是出高速收费站,那么倒车是算违章的,罚款200元,扣12分,如果你是进......
·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满勤奖吗
一、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满勤奖吗有满勤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
·公司法人成立的标志是什么?
您都知道我们国家的公司数量是很庞大的,但是所有的公司肯定都会有法人,法人基本上就是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老板了。法人对公司是很重要的,一般所有的问......
·合同到期单位不让辞职应该怎么办
离职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常见方式,然而常常有劳动者遇到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单位不放人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不知所措,没有有效的方法使自己成......
·投标保证金比例及上限是多少
投标保证金比例及上限是多少?一、投标保证金上限是多少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
·盗窃罪主从犯应该如何区分
盗窃罪有些时候是个人单独实施的,但有的时候却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既然涉及到共同犯罪,那肯定就要对其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作出区分,毕竟身......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现在的电气工程属于科技领域当中的比较重要的一部分,电气工程区别于传统的电力工程,发展前景是比较好的......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
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一、中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哪些?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车子出车祸报废全赔吗
车辆报废保险等于或者大于车辆价值的话会全赔。如果当车辆损伤已经达到了报废的标准,即评价车辆的维修费用与车辆的实际价值相同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