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在进行法律活动时,有一项重要的活动就是抗辩权,抗辩权的类别有很多,其中有一项就是不安抗辩权,它一般是在两个当事人都互相负担债务的时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暂时不履行债务的权力。这就是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执行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一旦对方有能力偿还所欠的债务的时候,就要中止这项权利,同时也要偿还自己给对方欠下的债务。不安抗辩权的行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不可以此为由,拒不履行他人的债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夫妻离婚房产孩子名下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育了孩子的,自然而然会产生父母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和责任感,凡事都会更多地考虑到孩子,尤其是对于购房这种家庭大事,许多夫妻会......


·行政复议国税申请书主要内容怎麽写?
      行政复议国税申请书主要内容怎麽写?有关税务的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出来的内容有......


·交通事故货物怎么赔偿,有赔偿标准吗?
      交通事故货物怎么赔偿,有赔偿标准吗?交通事故货物的赔偿在法律上条款中是没有既定的标准的,需要根据交警的认定结果来作出最终的判断。但是通常会对依......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分给孩子吗?
      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分给孩子吗?夫妻离婚财产是不可以分给孩子的,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想要将其中一部分的财产分给孩子的,可......


·催款函退回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催款函退回能中断诉讼时效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遗嘱公证需要哪些人在场?
      遗嘱公证需要哪些人在场?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哪些一、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哪些?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2、......


·有口供没证据多长时间放人
      看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


·机动车追尾事故责任怎样分
      追尾事故责任怎样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


·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一、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很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