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其实夏季企业除了要面临来自业绩上的压力

其实夏季企业除了要面临来自业绩上的压力,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在夏季要注意统筹好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的安排,而且就算公司给员工安排的有防暑降温的设备,比如说空调,但是长期过度的使用空调也会埋下火灾等安全隐患,还有就是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循本省制定的高温费的政策。下面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由此可见,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而且江苏省的高温费是由人力资源厅,国税局等政府权威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其中提到了江苏省的高温补贴是不能够低于200元的标准的,并且也明确表示没有高温补贴的部分劳动者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权,因为公司这样做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否会真正使用法律制度维权,就在于员工本人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银行在什么情况会冻结银行卡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
      银行在什么情况会冻结银行卡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


·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公司有的时候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可能会向银行贷款,而且向银行贷款这也是属于常见的一种融资的方式。不过向银行......


·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近年来,安徽房地产业在不断的发展,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房屋售出。或许就是因为如此利益的诱惑,很多人利用这种机会设置陷阱,因此面对鱼龙混杂的房产市......


·法律规定金额达到多少算受贿?
      一、法律规定金额达到多少算受贿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


·在我国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
      在我国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


·医疗纠纷诉讼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医疗纠纷诉讼费用是怎么计算的?一、诉讼费的收取规则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按照我国诉讼......


·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提供哪些材料
      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提供哪些材料一方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


·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违法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违法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是属于非法征地的行为,征收人要......


·工程质量事故规定是什么意思?
      工程质量事故规定是什么意思?工程可以说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的贴切,道路工程,我们平常走路开车都需要用到的公路,铁路等等。水利工程,我们的水......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合同的签订是要双方的当事人合意进行的,相对应的合同的解除也是要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合意的,一般的解除合同都是要双方合......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应该怎么做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书中肯定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有所交代。通常情况下,协议书只要双方都签字了,就代表双方是同意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