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

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来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那么具体来说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与此同时,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那究竟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1)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2)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4)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1)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2)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需要注意的是:
  
  (1)一般情况下还要求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3、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合同效力待定: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以及“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如果想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最好请专业的民事律师介入,参与合同的谈判,审核合同的条款,确保合同真实有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病假休多久不能休年假?
      病假休多久不能休年假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具体......


·企业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一、企业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一)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做了明确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设立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有感化和教育意义,那么今天我......


·上海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是多久
      上海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是多久我们知道双方进行股权交易转让的时候是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的时候,我们不仅要了解关于股权转让的各地法律法规......


·紧急避险的特征都有哪些内容
      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特征,而对特征的了解,其实也就更能知道这些具体是指的什么,都有怎样的表现形式。那这个紧急避险的......


·现如今农村都有土地使用证吗
      现如今农村都有土地使用证吗?农村也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告知是怎么样的?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该怎么进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劳动合同,当然也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而言,并不是当事人签订了之后就是有效的,可以对当事人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后报销时间限制是多久?
      当代社会,您都十分清楚的一件事情就是工商如果认定完毕确实属于工伤的话那么用人单位肯定是需要承担赔付责任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知道根据我......


·对于农村房屋继承权归谁?
      对于农村房屋继承权归谁?农村房屋继承权应当按照遗嘱的条款进行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般来说,农村的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也不......


·健康险哪种最好?
      健康保险挑选依据1.基本保额应合适根据身体情况、家族病史、工作性质有所不同。适当购买医疗保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疾病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