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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那么的详细而具体,因为毕竟在当时不能够考虑到未来的一些具体情况,因此会进行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清楚。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二、其他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首先,在这里我们需要告诉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中的规定给您介绍的是关于死刑复核的一些问题。死刑复核的话是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律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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