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去哪投诉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去哪投诉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怎样?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4、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5、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6、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分析了上文之后,您应该也知道如果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去哪投诉了吧,此时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且如果单位出现了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也是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但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能超过11个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伤认定后单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社保局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都是可以放心的。因为我国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是受法律制度约束的,一般相关人员也不会人为操作的影响......


·向父母借钱的借条模版是怎样的
      向父母借钱的借条模版是怎样的一、向父母借钱的借条模版是怎样的?借条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


·举报企业偷税漏税有法律风险吗
      举报企业偷税漏税有法律风险吗?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哪些?一、股权质押的定义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代位权有哪些特点?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2、代位权是......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 ......


·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夫妻协商一致后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但在当事人签字之后只是成立,而不是马上就能生效,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生效要件才可以,那么离婚协......


·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可以转让吗
      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贷款买房子的,对有一些来说,还房贷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是在贷款还清之前,想要转让房子的话该怎么办?也就是说,贷款未还清的......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一、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


·湖北省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湖北省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一、湖北成立集团公司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


·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
      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一、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人行道上行驶电动车算违规,与逆行无关。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在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