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一、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何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从知道侵权的那一天开始就能够提起诉讼了,而保证期间也只能够等到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只要不超过时间的约定仍然能够提起诉讼。再者,诉讼时效从广义上来说是为了保障我国全体公民行使相关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而保证期间仅限于双方的合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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