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关于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其实在生活当中很多的交易如果达成的话,那么在这个交易的过程当中就赋予了双方一些特定的法律地位。就像是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质权人,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质权人的时候都是非常的陌生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我们也并不会仔细的去研究在我国关于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关于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由此可见,质权人其实就是等同于能够对债务方抵押的这些物品进行处置,拍卖以后得来的款项质权人是有权利优先享有的。但是质权人能够处置这些物品的前提必须是债务方没有及时偿还能力,能够成为质权人的,是因为在当初借款的时候有抵押物,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的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委托合同终止后有哪些法律义务
      委托合同终止后有哪些法律义务当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受托人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履行不同的义务。(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一、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哪些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


·一、遗嘱中有修改还有效吗?
      一、遗嘱中有修改还有效吗?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


·只签了认购书能退房吗?
      只签了认购书能退房吗?签了认购书是可以退房的,但需要支付相关的违约金或者定金。首先,双方要到房地产发证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买房人也可......


·在我国国家买合同房风险吗
      一、在我国国家买合同房风险吗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果进行交易的话会有很大的风险,就算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还是会有风险,所以大家还是不要购买......


·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设立条件有哪些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有集体的村民决定,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强拆吗?这是最近经常发生的拆迁纠纷案......


·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农民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劳动者也可以进行,但是必须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然二者也可以协商解除,这时候当然就不需要法定情形或者指定情形......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规是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规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


·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补偿吗
      员工不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补偿吗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不仅仅会出现在单位身上,有的时候也是因为员工原因而不续签劳动合同。通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