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出了事故对方全责不肯付钱怎么办

在出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不符合私了的条件,则就只能由公安交警大队介入,对事故责任进行处理。这其中要先对事故责任有一个划分,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确定赔偿比例。那要是出了事故对方全责不肯付钱该怎么办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出了事故对方全责不肯付钱怎么办(一)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节。作为受害方,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额给付。(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一般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全额赔付。随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的优点也随之体现。二、车祸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不同主体之间的交通事故,虽然确定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此时对应的赔偿比例也是不一样的。要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核。当然,如果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肯付钱的话,可以考虑由交警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破产清算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能否免除?
      破产清算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能否免除?一、宣布破产后,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


·互殴中过失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互殴中过失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互殴中过失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过年加班几倍工资
      虽说过年放假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但有的单位也是会安排员工加班的。多数人认为,过年加班是3倍工资,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那到底过年......


·国有企业改制时间一般是多久?
      国有企业改制时间一般是多久?针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纷纷进行改制,来提高自身竞争力。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实施......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应该怎么办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应该怎么办一、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应该怎么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多少条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同时应该要履行公司法的规定,并且还要对公司负责,那么公司人格在否认制度的情况下,相关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公司股东应当......


·民事诉讼中三万的标的诉讼费多少?
      民事诉讼中三万的标的诉讼费多少?一、民事诉讼中三万的标的诉讼费多少?三万元的标的额要交诉讼费为550元。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一、上海市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分为多少级?
      一、上海市工伤鉴定等级标准分为多少级?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2、二级......


·买房子应当对开发商进行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应审查什么?
      买房子应当对开发商进行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应审查什么?即使您记住了买房要选五证齐全的项目,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还应当注意细节,签订购房合同应注意......


·什么是受行政处罚行为?
      一、什么是受行政处罚行为?受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接受的行为。1.多数情况下只要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