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在颁发之前,立法机关的立法人员需要确实的考察社会实际,在了解我国的社会实际制定加以制定的。由于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立法机关在制定实施诉讼时效的规定时,对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进行了延长性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民 法总则的亮点有哪些?
  
  亮点1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
  
  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亮点4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这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亮点5
  
  居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第96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应诉打官司。
  
  亮点6
  
  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亮点7
  
  倡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亮点8
  
  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针对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提醒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以上信息,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进行了延长,由此也可以知道,我国的社会环境已经复杂化,自己的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需要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若之后上诉之时,不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是会受到司法处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强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强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实践中经常出现强拆的现象,弄得很多人民群众怨声载道,特别是违法强拆,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违法拆除他人的房屋。但是合法强......


·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是什么?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


·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如何缓刑
      生活中所有的危险驾驶的行为都已经触及到了我国的法律底线,这和构建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是背道而驰的,因危险驾驶而付出的相应的代价可以说惨不忍睹,......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交诉讼费吗?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交诉讼费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需要交诉讼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怎么告非法集资的人
      如果您在生活当中连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的话,那么不管遇到任何危害自己财产或者生命安全的事情,其实作为被害人来讲是很容易吃亏上当的。就比......


·侵犯商业秘密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侵犯商业秘密的量刑标准是多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应该如何处置非法集资财务?
      因为非法集资而导致一些家庭家破人亡的新闻总是出现在我们的身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众所周知,国家对于打击非法集资也刻不容缓。在抓获非法集资的罪犯......


·投诉医院该去哪个部门?
      投诉医院该去哪个部门?一、投诉医院该去哪个部门医疗纠纷有好几处投诉地点,如果是在医院,可以在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投诉到医院......


·笔迹鉴定是对方承担吗?
      ?一、笔迹鉴定是对方承担吗?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哪几类?
      基金是一种我们比较常见的投资方式,其收益一般比较稳定,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与股票的发行分类类似,基金也分为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