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那么仲裁机构有权裁决解散公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四种,在公司进行解散程序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核实,继而收回债权,至于债务,需要在清算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清偿,对于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由于公司法人需要以其独立的资产承担责任,故而对于不足以清偿的情形,发生消灭的效果。综上所述,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的情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民法总则当中法人解散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议、因为分立或者合并的需要或者是被动的解散,其他解散情形,在民法总则当中暂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还有些地方有疑问的话,可以自己查阅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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