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谁承担?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谁承担?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权属说明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对于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是由房屋所有人交纳给房地产管理管理的相关资金,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应当基于实际的房屋的面积和价格来确定,在需要使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时,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并提交相关材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一般怎么写?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提出离职,或者因为工作过失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出具一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作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深圳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哪些?深圳房地产业发展快速,企业想要持续不断壮大,就需要强大的资金力量的支持,而资金的来源可以来自自己、其他企业机构......


·刑事抗诉书包括哪两种?
      一、刑事抗诉书包括哪两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


·起诉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起诉离婚男方无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就我刚发的规定,如果起诉离婚,男方没有工作的话,那么离婚的财产判决,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进行,如果有工作的......


·专利申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专利申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现在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都是多人共同完成的,他们会共同申请专利。如果其中一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专利......


·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金吗
      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金吗?劳资双方在试用期阶段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公证意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
      公证意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公证意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


·报废车辆违章不处理会怎样?
      报废车辆违章不处理会怎样?一、报废车辆违章不处理会怎样?报废车辆有违章没处理的,会导致该车辆不能办理其它业务,但对驾驶证没有影响。车辆报废......


·认定侵犯肖像权是什么原则?
      肖像权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对于那些明星来说,经常因为肖像权被侵犯打官司。的确,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企业在未经明星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照片......


·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怎么使用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刑事证据需要进行审查,只有查证合法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查证合法后,刑事证据可以在诉讼中使用,那刑......


·期间民法总则是如何计算的?
      期间民法总则是如何计算的?相信谈到期间,浮现在人民脑海之中的是诉讼期间的规定,但是就各项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期间的规定不止限于诉讼时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