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是什么内容?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和《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庆市区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八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提供的还必须有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书面证明;
  
  (三)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的抵押贷款意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流程:
  
  (一)抵押人如实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7、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应提交: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变更登记流程:
  
  (一)抵押人如实填写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如实提供如下登记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4、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三)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重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操作规程》是重庆市根据国家试点文件精神结合自身情况而制定的。“规程”说明了抵押具备的条件和抵押登记的流程,内容丰富并全面。重庆市出台这样的“规程”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规范,使抵押可以有效合理的展开,帮助农民朋友打开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如何解决?
      法律有时候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正,尤其是在“家事”面前,离婚双方如果一方对离婚的一审判决不满意,便可以采取第二次起诉离婚来达到自己理想的结果,但......


·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男女要想成为合法夫妻的,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而说到结婚的条件,具体分为了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结......


·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
      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


·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谁来进行支付?
      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谁来进行支付?违法者来进行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


·批捕后多长时间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批捕后多长时间判刑的规定是什么?批捕后多长时间判刑的规定是:一般案件,公安阶段:刑拘期间侦查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2个月;检察院阶......


·拆迁维权必须请律师吗?
      拆迁维权必须请律师吗?拆迁维权不一定必须要请律师,根据个人需要来选择是否委托律师,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


·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么?
      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么?一、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


·行事拘留没写期限是否合理
      行事拘留没写期限是否合理一、行事拘留没写期限是否合理?合理,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法律文书式样”规定,拘留通知书上不会注明拘留的长短,只会......


·构成显失公平要满足哪些条件
      构成显失公平要满足哪些条件(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2)在......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聚众斗殴是否构成犯罪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聚众斗殴是否构成犯罪?要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如果证明不了就属于犯罪从法律规定上看,聚众斗殴犯罪应当划分主从犯......


·2023公司债券发行费率是多少
      公司债券发行费率是多少公司债券发行其实就是上市公司在合适的时机,用适合本公司的方式发行公司的证券,您通过购买公司的证券进而获得公司利润的一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