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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是什么样的

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是什么样的
  
  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一般会根据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判决,没有证据,就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证据环节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关键。那么,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由我们带着您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证据调查的形式
  
  (一)向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就要着手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代理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
  
  律师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一定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案情。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律师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律师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不仅要向当事人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提供所有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案情,而且还要通过当事人的叙述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证据。
  
  (二)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和配合。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并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人证言,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律师应向一切了解案情的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向有关单位收集能证明案件情况的文件及有关标准等方面的证据。明确双方争执的关键所在和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根据和理由。
  
  (三)查阅案件卷宗材料
  
  如果法院未送达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委托的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原告律师也应当主动与法院联系,及时阅卷了解、复制被告方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为委托人一方补充必要的新证据,以便于法院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
  
  代理律师查阅的主要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法院调查或鉴定而得来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做到核实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叙述事实方面的主要观点,核实事实要根据各方不同的主张抓住最基本的、足以影响实体裁判的事实进行。要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叙述事实方面的差距,对对方当事人多次叙述的事实,要注意前后是否一致。审查、分析、判断案卷材料中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是阅卷最关键的环节。“以事实为根据”最终要落脚在“以证据证明事实”上。因此,律师在阅卷中对双方所依托的裁判文书运用的证据要通过甄别,注意鉴别真假,找出矛盾证据,并把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分开排列,掌握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做到知己知彼。研究相关法律,即要研究对方引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又要研究此案适用什么法律。认真查阅法院的调查结论和有关材料,看是否存在倾向性或违法情况。
  
  二、证据的分类
  
  (一)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二)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四)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五)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六)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八)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证据调查的形式及分类”给您做的相关分析。在证据的调查形式上,一般有几种方式,可以当事人自己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搜集,同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调查相关证据。当然,不同的证据种类在案件的判决上起着不一样的作用,要区别对待。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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