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有关抚养费之事的数额一般是怎么确定的?

一、有关抚养费之事的数额一般是怎么确定的?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的相关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2]
  
  三、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保障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之下长大,但对于数额的确定就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且最主要的就是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来进行给予,所以,双方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好好的处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谁管辖?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谁管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的管辖,不管是这种犯罪,只要是与违反刑法有关的犯罪都是属于检察院和公......


·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是什么,其程序又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是什么,其程序又是怎样的?私下协商虽然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生活中的各类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案件都能通过协商来解决,......


·儿童牙齿摔掉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儿童在生活中总会会因为不注意或者他人的一些不当操作导致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有些儿童就因为他人的失误导致牙齿摔落这样的问题,牙齿摔落对儿童来说影......


·民事变更开庭时间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变更开庭时间的条件是什么?一、民事变更开庭时间的条件是什么?可以更改开庭时间,但是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如果不是特......


·一、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拒不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拒不赔偿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划定条件有哪些?
      在城市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常有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一些饲养的家畜,也会发生伤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事件。动物伤人与主人的不文明饲养行为,和管理......


·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所谓旷工
      员工旷工几天可以开除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而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吗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吗?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之规定,以下案件告诉才处理。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


·交通肇事对方给误工费吗?
      交通肇事对方给误工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一、结婚和父母在一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结婚和父母在一起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夫妻一方债务执行共同财产可以吗
      夫妻一方债务执行共同财产可以吗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