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判了抚养费没钱应该怎么办

判了抚养费没钱应该怎么办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但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的费用。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子女抚养费?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相关子女的抚养费应在离婚前,根据这类儿童的实际生活和学习的状态进行确定。双方协商进行办理,支付这类儿童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支付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度或是按年进行支付。我国的民政部门对这类案件进行监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满的规定是什么?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满的规定是什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出让土地使用权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因为土地的使用权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房屋......


·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对法人有哪些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公司类型也越来越多。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其他性质的公司,其主要运营方法和管理方法是最大程度的保护股东的权益,运作灵活,方......


·有俩个孩子离婚怎么判?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离婚存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可以想见争议会更大,法院在判决时要综合双方的情况谨慎判决,如果离婚......


·股东想以实物货币出资怎么写?
      股东想以实物货币出资怎么写?就可以照实写,如果是以实物就写实物如果以货币就写货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


·最新工亡抚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如果企业员工因为工作的原因出现了死亡的结果,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对员工的家属进行赔偿。如果死亡员工有需要承担抚养费的义务,那么企......


·农村征地补偿法规的内容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法规的内容是什么改革开放后,随着城镇化的建设,国家处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对于农村征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其实,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将农村......


·自然人的名誉权属于利益吗
      自然人的名誉权属于利益吗一、自然人的名誉权属于利益吗?名誉权不属于利益,利益包括金钱、权势、情感、荣誉、名气、国家地位、领土、主权等,名誉......


·劳动者有自主辞职权吗
      工作中,我们经常听说的就是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情况,那么对于劳动者而言,我国规定的有劳动者有自主辞职权吗?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动的向单位辞......


·国家赔偿由谁支付
      做出国家赔偿的,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要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您都听说过国家赔偿,但是您有没有想过国家赔偿由谁支付。您在申请国家赔偿以后......


·继承的诉讼时效现在是几年?
      继承的诉讼时效现在是几年?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