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罚没款可以分期吗?

行政罚没款可以分期吗?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被处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机关交纳罚没款,但如果当事人无力承担罚没款的,那么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法规进行分期缴纳,这是允许且可行的,但如果当事人拒不交纳的,或者是有能力而不给支付的,则可以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二、行政罚款程序是怎样的?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除有法定情形外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常见的处罚手段就是罚款。如果当事人的确无力一次性缴纳,可以分期,但是也不能过久。一旦其具备了经济能力,就应当全部缴纳。等罚款上交后,行政机关会如实上缴国库。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记应收账款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记应收账款通过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您在日常生活中很难遇到需要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种方式进行收款借款,所以您对他们的两个的了......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


·房产他项权证抵押骗局应担如何处理
      现如今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以及相应的需要增多,许多人都过着入不敷出的生活,于是便想到通过房屋抵押进行贷款,这其中是有很多风险的。那么,房产他项......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 现行标准是什么?
      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现行标准是什么一、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是怎样的现行标准是什么(一)、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


·在我国贷款买的车可以过户吗
      在我国贷款买的车可以过户吗一、贷款买的车可以过户吗1,只有当将一切贷款还清,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一切还清,汽车的产权才会再次归还到我们的手中......


·一、夫妻离婚可以查对方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可以查对方财产吗?1、离婚可以查对方的财产,想要查对方的财产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银行一般只向司法机关提供储户信息,所以如果通过......


·经济仲裁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仲裁委员会受案的范围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


·农民工要不到工资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警,但是单位拖欠工资,报警是没有用的,一般情况下员工都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


·非法集资恶意转移房产债权人应如何处理?
      被非法集资诈骗的人在醒悟过来之后会选择报警,警方根据线索追查到非法集资人员之后往往不能追回钱财,因为非法集资犯罪人员已经将非法所得全部变卖挥......


·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1、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放弃房屋继承权公证时需要哪些东西
      放弃房屋继承权公证时需要哪些东西(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