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效力吗?

一、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效力吗?
  
  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商品房认购书包含哪些条款?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卖方,即开发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买方,即购房者名称、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
  
  2、房屋的基本情况
  
  包括楼盘地址、认购房屋的楼号、楼栋号、房间号、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开发商销售资质
  
  认购书中应当有房屋的属性(期房或现房),开发商的预售/销售许可证编号,土地使用证号等内容。
  
  4、价款与付款方式
  
  认购书中,这一部分占据了比较大的篇幅,内容包括房子单价、计价面积类型、总房款、付款方式(全款、分期、贷款或其他方式)。
  
  5、定金
  
  在认购书中约定定金的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违约处理办法、签订合同的日期等。
  
  三、性质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购置属于自己的房产,那么在购房时也是会按照房屋的面积来确定具体的费用,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也是会签订购房合同,在购房合同中会写明房屋的单价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做出违约行为都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摩托车撞人轻伤怎么赔偿?
      摩托车撞人轻伤怎么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涉及到大的资金交易需要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有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押金一类的,避免合作者中途因为其他因素而......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一、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保存哪些证据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1、......


·检察院下达批捕通知后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一、检察院下达批捕通知后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可以,逮捕以后取保候审难度相对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阶段没有成功,到检察院起诉科时仍然可......


·刑事案件追诉期什么时候开始
      刑事案件追诉期什么时候开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要支付吗?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要支付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


·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包含哪些内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我国劳动法对于超时工作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多数人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包含哪些内容也并不了解,无法......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
      营业执照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最快十五日就可以完成。但是,变更法人之后,和营业执照配套的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对公帐户,银行组织信用证......


·醉驾,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醉酒,
      醉驾,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醉酒,人们都是处于一个迷糊的状态的,对一般的事物判断都有一定的问题,这样的状态下驾驶机......


·怎么划分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
      怎么划分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