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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出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是有权提出合同解除的,但是如果在租赁期限还未届满,承租方也无过错或者是违约的情形直线,如果出租方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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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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