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犯罪预备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况吗?

犯罪预备属于从轻处罚的情况吗?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二、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有什么?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综上所述,有些嫌疑人犯罪活动实施之前,先去做准备,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犯罪预备主要表现是准备犯罪工具、选择犯罪时机等,如果不严重,法院可以免于刑罚,这样当事人可能面临是治安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
      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


·内江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年由哪个单位负责
      内江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年由哪个单位负责一、内江征地补偿新标准由哪个单位负责?内江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标准是依据土地类......


·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有必要吗?
      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有必要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有必要吗?《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


·酒驾是否判刑酒驾是否判刑
      酒驾是否判刑酒驾是否判刑,关键要看酒驾是否构成犯罪。酒驾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才会构成犯罪。醉驾是一种行为,“醉驾”......


·无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无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是怎样的?无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是怎样的?与房产证什么时间拿下来无关系!主要是购房款属于婚前付款的,不管......


·罪犯被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
      一、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


·小孩子入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父母亲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


·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应该如何进行补发工资?
      在当今这个社会,其实员工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以后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武器,因此对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应当着重关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员......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主要也就是三种。但此时毕竟属于民事侵权,要是说到处罚就不准确了,通常在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才会有处......


·入职半年怀孕可以带薪请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员在就职期间怀孕,若需要安胎等是可以请假的,由于职员在请孕假期间是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故而企业单位对于请假的条件是有比......


·民事诉讼案由欠款应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案由欠款应如何确定?在实际生活中极容易产生有关金钱借贷的纠纷,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以及出现越来越多欠债不还的“老赖”,因此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