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工伤误工费计算方式是什么?
  
  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中还是在因工负伤事件中,受害人都应当被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而误工费的赔偿,一般是依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即因为本次事故而丧失的工资等的具体金额为限进行赔偿的,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时间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受害人康复能正常工作之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协议处分本人个人财产的规定?
      离婚协议处分本人个人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发明专利权属于所有权吗
      发明专利权属于所有权吗?专利权不属于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实施权。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


·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需要专业水平和专业器械的工作,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的结果更加准确更加有说服力,因此司法鉴定规定了很多的制度,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制......


·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一、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刑法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


·转业费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吗?
      转业费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吗?转业费升值部分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则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非全日制用工离职扣薪规定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离职扣薪规定是什么?非全日制用工离职扣薪规定是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随时进行解除,并不能够一次为理由扣......


·离婚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什么是犯罪预备应当如何定罪?
      什么是犯罪预备应当如何定罪?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


·销售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销售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销售公司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


·东莞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
      东莞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东莞是我国制造业基地,中小企业遍布全市,对于它们来说,生产经营中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一旦面临资金短缺,企业要采取合适方式......


·网络诈骗犯罪方法有哪些?
      网络诈骗犯罪方法有哪些?网络诈骗犯罪方法有:网络传销类;网络购物诈骗;网络中奖诈骗;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等诈骗手段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